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部分废止] 桂地税发[2001]147号 2001-10-10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第一点制药行业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原上报要求提高广告费用扣除标准的,请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我局不再一一行文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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