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3]240号 2003-06-28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并通知各级国税机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同时,各级国税机关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做好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自2003年7月1日起,江苏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可以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为此,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江苏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3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特此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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