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4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海南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27
摘要:如遇特殊情况,外汇局无法传输经电子签名、数据加密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而以其他方式向国税局提供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时,应附送加盖“已核销”印章的《核销数据清单》,国税局据此审核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海南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9]49号          2009-03-27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海南省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出口企业在2009年4月1日后报关出口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鉴于海南省国税局与外汇局之间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已采用ca认证等技术手段,可以保证数据安全及时传输,外汇局可不用定期向国税局传递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以下简称《核销数据清单》)。

  如遇特殊情况,外汇局无法传输经电子签名、数据加密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而以其他方式向国税局提供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时,应附送加盖“已核销”印章的《核销数据清单》,国税局据此审核出口退税。

  三、海南省国税局要严格执行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附件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文件第四条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四、海南省国税局、外汇局应密切协作,严格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设立专人专岗,认真组织实施数据加密传输工作,确保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传输的安全、准确。

  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已完善了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核查功能,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认真使用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审核、审批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9年3月2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