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9]159号 1999-05-11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7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应尽快督促有关保险企业办理保险业务发票申请印制手续。若保险企业所需的发票格式特殊(如要印制电脑机外发票等),而在本县级市定点厂难以印制的,应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统一联系有关发票承印企业以解决印制问题。 2.纳税人不得携带空白发票跨市、县使用。 3.保险企业向投保单位支付各类保险优待、无出险奖励、储蓄性险种投保期满返还本金、代办手续费等,必须凭收款方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票据入帐;向投保个人支付以上款项的,应按规定开具《支付个人收入专用发票》。否则按《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和39条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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