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印制使用《广东省佛山市商品销售发票》(卷筒式)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5]497号 2005-9-26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自行印制<广东省佛山市商品销售发票>卷筒式)的请示》(佛国税发[2005]164号)收悉。为解决你市大型商场、超市普通发票的开具问题,保证发票刮奖活动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省局同意由你局监制《广东省佛山市商品销售发票》(卷筒式的税控发票,式样附后)并限在佛山市范围内使用。请你局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要求,确保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在印制和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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