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0]630号 2000-11-15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76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股份广东分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石化股份广东分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由省国家税务局每年核定。 2000年度中石化股份广东分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本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70%。 二、从2000年度起,中石化股份广东分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一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季(月)度申报时,仍然使用原纳税申报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1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