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发[2002]301号 2002-11-01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顺德、从化、增城市支局、广州地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 (分行)、广州商业银行、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转发给你们,另补充两点意见如下: 一、各市地方税务局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当地《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出具情况汇总表,具体表格见附件1。 二、《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印章和《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印章由各地按规定规格自行刻制使用。印章规格及样式见附件2。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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