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9]50号 2009-03-2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自2009年4月1日起,我市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为执行好该项政策,市局制定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同时市局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分)局根据管理办法,及时设置相关岗位,并对岗位人员进行辅导和培训,尽快熟悉掌握相关规定。 二、各区(分)局在执行管理办法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 1.名词解释 2.接收结果通知书表样 3.稽核结果通知书表样 4.稽核异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对申请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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