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种植、养殖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地税所字[1995]第62号 1995-06-20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从事种植、养殖企业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潍地税所字[1995]36号)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中尚未有对从事种植、养殖的企业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因此,对从事种植、养殖的企业单位应按规定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0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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