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2002]413号 2002-12-17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五批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等契税征收问题的请示》(广地税发 [2002]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减半征收契税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210号)和《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1999年130号令)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由买方暂按当地执行的契税税率标准减半缴纳契税。其中“减半征收”是指在当地执行的契税税率标准基础上减半。你市契税税率为4%,减半征收后应当按照2%计征契税。 二、关于契税的计算标准问题 按照《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1998]16号)规定,全省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需下浮到3%的地方,必须报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地无权自定税率。因此,同一市(州)范围内,只能执行同一税率标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房地产市场启动住房消费的通知》(川府发[1999]65号)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按低限减半征收契税。其中“低限”指当地执行的契税税率标准。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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