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6]49号 2006-02-23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进出口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对属于“通知”第一条所列海关商品代码范围的出口货物,凡在“通知”的附表中列明的,请在2006年3月底前按“通知”要求办理,未在“通知”的附表中列明的,请各局在认真调研,严格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市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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