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22]95号 2022-07-13 各区(市)县人社、财政、税务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2〕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2022年缴费基数按下限4071元/月、上限20355元/月执行(见附件1)。2022年1月至6月期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含已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职工)已申报工资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后应及时缴纳。2022年1月至6月期间已离职职工申报工资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由原用人单位重新申报并由用人单位及职工足额缴纳;其中已变更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二)自2022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费基数按新确定的缴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灵活就业人员在2023年底前可补缴2022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补足2022年已缴费标准的差额或提高缴费档次,逾期不再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按政策规定补缴2022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缴纳。 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自2022年7月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022年缴费基数按下限4071元/月、上限20355元/月执行(见附件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2022年1月至6月申报工资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间有差额的不再进行补差核定。 附件2.2022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docx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2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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