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签订经援项目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三〔1990〕43号 1990-08-13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884号《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抄件)称:对外经贸部门与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经援项目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0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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