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武地税发[2001]220号 2001-08-02 税屋提示——依据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和失效废止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0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2001]15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精神 各分局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家主要领导人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并把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列入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好、抓落实。 二、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为了进一步抓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市局已下发了武地税发[2001]39号“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登记、申报、扣缴税款管理等各项基础工作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各分局必须将此项工作按要求尽快落实到位,并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经常性的纳税辅导和宣传,市局将在今年底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和评比,对落实得好的分局给予奖励,对落实得不好的分局给予通报批评。 三、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 各分局在市局部署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未列举的高收入行业和人员,也要一并进行检查。 四、逐步完善收入申报试点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将逐步实行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申报和纳税义务人年度自行汇总申报相结合的“双向申报”制度,今年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中进行申报试点,以后逐步推开。 五、对高收入行业和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建档监控跟踪管理工作要求,将另文制定下发。 附件:鄂地税发[2001]159号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8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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