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31
摘要:各地要落实国家关于住房租赁有关税费政策,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加强税收政策宣传,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强化监管。利用产业园区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要求,加快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十三次、十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以满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保障的重点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全市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5000套。其中:2022年2000套;2023年1000套;2024年1000套;2025年1000套。到2025年末,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加定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

  三、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四、保障方式

  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力度,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

  政府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摇号方式进行分配。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青年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市民)配租。企业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职工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分配,仍有剩余房源的,可交由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运河区、新华区交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摇号分配。

  五、房源筹集

  (一)制定发展计划。各县(市、区)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园区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盘活、发放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筹集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多方筹集房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探索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信息,促进土地使用人、房屋产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对接,引导多方参与。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控制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大力推行公寓型住房建设,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

  (四)合理确定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

  (五)确保住房品质。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要求。水、电、气、暖、路、信等城市基础设施要配套齐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六)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每个家庭只能租赁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得转租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七)强化地方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各县(市、区)要制定实施办法,包括筹集目标、政策措施、准入退出、运营管理等,报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测评价。

  六、支持政策

  (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1.关于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并在规划条件中进行明确,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面积比例及违约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2.关于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的土地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简化审批流程。各县(市、区)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住建、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发展改革、行政审批等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方案通过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的组织机构或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建设单位凭认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三)强化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其中投入企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争取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债券和其他金融机构及银行的专项信用额度支持。

  (四)降低税费负担。各地要落实国家关于住房租赁有关税费政策,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加强税收政策宣传,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强化监管。利用产业园区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对产业园区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市场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基础设施公募房地产信托基金盘活存量资产,形成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持续发展的“开发、运营、盘活”的新模式。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沧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为副组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各县(市、区)应健全领导机构,成立工作专班,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压实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和工作的高效推进。

  2.强化部门协作。沧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业务指导、调研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健康有序发展。

  (二)做好政策衔接。

  各县(市、区)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三)加强督导检查。

  沧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工作调度,部署指导相关工作的推进落实。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地方进行约谈、督办,对各项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适时启动问责程序。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解读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适时举办不同形式的培训会强化政策业务的水平提升,并及时挖掘优秀项目典型做法,提高社会各界的认识,形成各方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

  1.沧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2.沧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

  附件1

沧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确认,推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建立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召集人,副组长任副召集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牵头单位,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二、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协调、督导工作;组织对运河区、新华区各类社会机构利用产业园区工业用地和对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住房建设和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研究制定和研究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户型、套型面积等具体建设要求进行审查。受领导小组委托,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出具项目认定书。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建设方案中土地性质、规划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应保尽保。

  (三)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优化审批流程,简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环节和流程,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积极组织各方联合验收。

  (四)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申请上级专项资金,并按程序拨付,以及绩效组织管理工作。

  (五)市税务局:对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实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投资管理;落实民用水电气暖价格政策;指导专项债券和企业债项目申报工作。

  (七)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社会主体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筛选,建设方案经区政府审核后报市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

  各县(市、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执行。

  附件2

沧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严格准入、退出机制,有效解决我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运河区、新华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县(市、区)具体准入退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

  二、保障对象

  (一)新就业职工(青年人)。

  1.申请人具有城区(运河区、新华区下同)常住户口或持有主城区(运河区、新华区)居住证,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2.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3.申请家庭成员在高速合围区(京沪、京台、石黄高速)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4.申请人在主城区缴纳养老保险。

  5.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二)外来务工人员(新市民)。

  1.申请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已满6个月,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2.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一年内连续6个月在运河区、新华区缴纳养老保险。

  3.申请家庭成员在主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4.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5.社保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三、保障方式

  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力度,积极推进货币化租赁补贴发放,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

  政府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摇号方式进行分配。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青年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市民)配租。

  企业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职工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分配,仍有剩余房源的,可交由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运河、新华两区交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摇号分配。

  四、申请资料

  申请家庭需填写《沧州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新就业职工(青年人)。

  1.身份证明;

  2.居住(户籍)证明;

  3.毕业证或人才绿卡;

  4.单位证明;

  5.其他资料。

  (二)外来务工人员(新市民)。

  1.身份证明;

  2.居住(户籍)证明;

  3.单位证明;

  4.其他资料。

  (三)资料说明。

  1.身份证明。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

  (2)特殊情况,诚信填报。

  2.户籍(居住)证明。

  新就业职工(青年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市民),城区户口申请人提供本人户口簿主页及户口页,非城区户口申请人提供本人有效居住证。申请人是集体户口的,无需提供户口簿主页。

  3.毕业证或人才绿卡。

  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书或人才绿卡。

  4.单位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列入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须提供单位证明。

  5.其他资料。

  新就业职工(青年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市民)提供:市级以上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对象、退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5A级优秀青年以及烈士遗属等证明资料可优先进行分配。

  五、其他

  政府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程序、退出管理、资格复核、信息管理、监督管理等均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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