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公路、水路货运发票印刷数量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2003]25号 2003-11-1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公路、水路货运发票印刷数量的通知》(国税函[2003]11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各地在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税发[2003]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闽地税发[2003]92号)中反映的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总局国税函[2003]1180号通知第一、三条要求,请各设区市局2003年11月25日前,将本辖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六种发票库存总份数、预计使用期限(见附件),以及《XX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XX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式样修改意见,报送省局征管处(电子邮件地址:0804,0808)。 二、地税主管部门窗口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目前仍使用各地自制的地税窗口代开发票章。 各窗口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必须逐户建立货物运输收入台帐,具体台帐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设区市局制定。 三、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我省现行货物运输发票中缺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栏目,各地可以在发票样式框格以外的空白位置排印或手工填写。 四、关于《公告》和《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中所说的“内河货物运输”,是指除远洋运输外。远洋运输是使用交通部的国际海运专用发票。 附件: 1、公路、水路货运发票统计表(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公路、水路货运发票印制数量的通知(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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