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房屋经营单位和建设单位向职工个人出售住房征免建筑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6号 1989-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据有些地区反映,对职工个人购买住房征免建筑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11号《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动职工个人购买住房,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对商品房经营单位出售给个人的住房和其他建设单位建房出售给个人的住房,凭个人购买住房证明及产权证明,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免征建筑税。 二、对各单位向职工集资修建的住房或者购买的商品住房,以作为优先分配住房,或者抵扣房租的,应照章征收建筑税。 三、具体征管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制定,并报我局备案。 国家税务局 1989年0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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