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3]93号 2023-12-27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社会诚信持续向好,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工作机制,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税务局及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总工会、团委、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内蒙古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等25个部门单位对取得“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的激励主体(以下简称激励主体)实施联合激励的信用服务机制。 第二章 联合激励实施方式 第三条 内蒙古税务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部门单位建立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联合激励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内蒙古税务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以A级纳税人为基础,认真比对去除各部门单位提供的严重失信信息,最终确定激励主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名单一年一核,每年定期公布,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局依托“蒙速办”移动端同步上线“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电子证照,作为享受联合激励措施的电子凭证,内蒙古税务局是“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电子证照的发证主体。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收到内蒙古税务局推送的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后,通过“蒙速办”移动端“信息推送”功能,主动向激励主体精准推送。 电子税务局和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部门单位应当同步上线“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电子证照。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部门单位负责联合激励措施的实施及更新工作,并定时向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推送公共信用信息。 第三章 激励措施及实施部门 第七条 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推荐评选中,同等条件下对激励主体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激励主体在办理节能审查工作时提供加速审批通道并优先处理,缩短审批周期; (二)激励主体在办理节能审查工作时给予有关节能审查项目的专业技术指导和咨询; (三)激励主体可作为推荐自治区诚信示范企业的对象; (四)激励主体在办理信用修复工作时给予快速复审通道,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信用修复复审结果; (五)会同内蒙古税务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激励主体名单。 第九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优先推荐激励主体申报工业和信息化各类荣誉称号和政策奖补。 第十条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将激励主体纳入自治区社会组织评估内容,作为自治区社会组织评估参考条件; (二)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激励主体参与评先评优。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情况作为参考条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激励主体。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当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激励主体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便利。 第十三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应当根据评标结果,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但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同时有2个或2个以上申请人综合评分相同,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在确定中标人时,优先考虑激励主体。 第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条件下,激励主体办理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时,予以优先支持; (二)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过程中,对满足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相应差异化指标的企业,优先支持激励主体停限产豁免。 第十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建筑业企业方面,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和部、自治区、盟市级先进企业; (二)房地产企业办理项目登记方面,由项目所在地优先审核预售申请,优先推荐申报有关奖励。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优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审事项; (二)优先办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的年审事项。 第十七条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农牧业工作中,对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评选荣誉性称号时,优先推荐激励主体; (二)在组织推荐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中,把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作为评选标准之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激励主体。 第十八条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对激励主体办理拍卖业务许可事项,提供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无需盟市初审、提交法定资料,一纸承诺,当场出证。 第十九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相关审批业务中,对激励主体提供绿色通道。 第二十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将激励主体激励情况纳入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对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守信承诺并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激励主体,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单位共享; (三)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时,激励主体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发证; (四)将激励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的激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激励主体放开“税融通”额度5倍上限限制,给予信贷优惠政策,相对同等主体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和“蒙速办”移动端上线“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证书电子证照,并向激励主体推送相关激励政策,持续动态更新; (二)对接激励主体相关数据,依托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信用监管”功能,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提供支撑。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评选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时,同等条件下对激励主体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团委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青年岗位能手等“青”字号创优争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工商联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优先吸纳激励主体为工商联会员或直属商会会员,录入自治区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人才库; (二)在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表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激励主体; (三)优先邀请激励主体负责人参加工商联组织召开的政策征询会、座谈会及相关专题调研。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税务局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对激励主体按需供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一次性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其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二)留抵退税、即征即退、出口退税、办理注销等业务中,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或便利化服务措施; (三)纳税信用年度评级工作完成后,向社会发布连续3年、连续5年及以上A级信用级别纳税人名单; (四)对连续3年以上(含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快速办理机制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融资便利化方面,鼓励银行机构在授信时综合考虑激励主体的贷款条件,在合理范围内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二)在保险业监管方面,鼓励保险公司对激励主体在报备的费率范围内按规则提供优惠费率; (三)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等方面,为激励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二十八条 内蒙古证监局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变更、从事相关业务时,将激励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二)企业申请发行债券时,对激励主体或发行主体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转报上级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优先选择外汇业务合规性好的激励主体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先行先试对象。 第四章 联合激励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形成激励成效及相关经验做法,定期交流反馈。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对本领域本行业激励主体名单进行复核,实施年度内发现被激励主体存在失信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其对应部门信用等级,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将相关信息与内蒙古税务局共享。 第三十二条 内蒙古税务局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共享的相关信息对激励主体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同时及时补发或撤销“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电子证照。自治区大数据中心应当根据内蒙古税务局动态调整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对应的电子证照信息,并将更新后的结果通过“信息推送”功能告知激励主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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