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个转企”简易登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审服字[2023]80号 2023-11-17 各区(市)行政审批局、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部、自贸片区审批管理部: 现将《“个转企”简易登记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1月17日 “个转企”简易登记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 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与《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鼓励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增强市场竞争力,激活发展新动力,在全市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简易登记工作,现就相关事项制定方案如下: 一、改革目标 围绕便捷市场准入,大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推出“个转企”简易登记流程,最大限度保留原经营主体的名称字号、行业特征等,努力提振经营主体发展信心,精准助力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全方位构建促进高质量发展市场体系,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改革内容 (一)推行“个转企”简易登记程序。“个转企”登记程序由注销新设优化为直接变更登记,允许其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沿用原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登记机关应当将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转型升级后的企业登记档案合并保存,确保经营主体历史档案的延续性和“一户一档”规范完整。 (二)规范“个转企”登记名称。转型升级后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承继其商号价值。 (三)出资人延续登记。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等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应为转型升级企业的出资人或出资人之一。转型升级前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应协商确定转企后的出资人。 (四)简化登记材料。申请人持“个转企”相关资料(见附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个转企”变更登记。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企业登记无须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税务登记继续沿用注销新设程序,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五)优化登记服务。登记机关在业务办结后,应当为有需要的经营主体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涉及相关许可证办理的,可以凭登记机关出具的转型升级证明办理变更手续或换发新证,鼓励有条件的区市推行证照联办、并联审批服务。转型升级的企业,按照新设企业标准,可同步申领一套免费印章。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个转企”是建立便捷高效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服务体系的内在要求。各登记机关要结合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等契机,强化改革落实,推进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大扶持经营主体转型升级的政策力度,持续激发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各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个转企”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支持“个转企”改革配套措施及办事指引,做好全生命周期保障服务,真正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给转型主体添负担”,增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多渠道、多方位、多角度宣传“个转企”简易登记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全面提升“个转企”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本文自11月30日起实施。 税 屋附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相关材料.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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