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会[2024]8号 2024-5-7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各单位,各有关企业,有关继续教育机构: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区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广西区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类。专业科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具体包括会计改革与发展、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法规、反电信诈骗等相关专业知识。 2023年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财会〔2023〕1号),我厅已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相关内容设置为专业科目的必修课程。 公需科目的有关要求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和解释。 三、继续教育方式 会计人员可选择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面授继续教育学习以及其他学习方式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 (一)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选择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方式,请访问会计管理业务办理网址:http://kj.czt.gxzf.gov.cn:7005/txweb/commons/indexs,进行网上信息填写和报名,选择已公布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进行网上学习、网上缴费,并完成网络继续教育课程学习及考试,填写有关培训调查反馈表,确保完成2024年度的网络继续教育。 具体办理流程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点击【会计管理】,查阅【咨询答疑】中的《会计管理业务常见问题解答手册》。 (二)面授继续教育学习。选择参加面授继续教育学习方式的会计人员,可参加当地财政部门组织、管理的面授培训班。具体组织面授学习的单位应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在组织面授学习前认真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并严格管理教学,自觉接受监督。未经备案同意的面授继续教育,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对其学分不予确认。 (三)其他方式。会计人员可根据财会〔2018〕10号文件有关规定,选择其他方式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可选择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四、学分计量要求 参加上述其他学习方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一)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管理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认真做好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应当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对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学习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单位所在地财政会计管理机构。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关单位如有违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确认其继续教育学习培训结果。 六、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一)按照财会〔2018〕10号文件有关要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二)每人每年教育培训考试总学时不低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低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按照桂财会〔2022〕6号文件有关规定,会计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等同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学时(1学分=1学时)。 (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四)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依据《通知》有关要求,原则上会计人员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 七、继续教育信息连接事项 (一)广西会计管理系统与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已实现连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广西会计管理系统登记并经审核确认的会计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可以直接连接到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二)按照《通知》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将于2025年1月31日前,通过广西会计管理系统,将已完成2024年度会计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登记并经审核确认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完成学分情况等信息对接导入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于上述信息,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所在单位不需再次录入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八、其他事项 (一)全区各级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热情为本辖区范围内的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应严格审核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师资、课时及培训经费等,加强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组织和管理。 (二)全区各级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其申请评定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 (三)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四)取得正、副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应加强继续教育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综合水平,在会计行业内发挥引领作用。 (五)为了方便广西会计人员,广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确认可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可通过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会计管理】专栏查询与中国邮政预约上门办理邮寄的有关事宜。 (六)《会计管理业务常见问题解答手册》和我区各级财政会计管理机构的联系方式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会计管理】专栏予以公布,请我区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管理业务时及时关注,仔细阅读,顺利完成各项业务的办理。各级财政会计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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