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白酒企业税收征管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函[2008]288号 2008-12-4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加强白酒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范白酒行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行为,防止税源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白酒企业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重点白酒企业关联交易消费税预约定价管理 1.对年销售量达到2000吨以上的白酒重点企业(湖北劲牌有限公司、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枝江酒业集团、湖北稻花香集团、湖北襄樊三九酿酒厂和湖北省石花酿酒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试行消费税预约定价管理。预约定价的具体税收管理暂按《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国税发[2004]118号)执行。 2.预约定价税收管理按照自愿、平等、互信的原则,由纳税人选定其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并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约定价格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并监督纳税人执行。预约定价按照“一年一定,按期调整,年终清算”的方法进行管理。 3.各地要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将预约定价税收管理的具体规定告知纳税人,辅导纳税人做好此项工作。 4.各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征管法的要求与纳税人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并于签署之日起5日内逐级上报省局备案。 二、加强小型白酒企业税收管理 1.对年销售额在2000吨以下的小型白酒企业一律实行查实征收,不得定税、包税及变相包税。 2.定期与工商、技术监督部门交换信息,掌握小型白酒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注册登记的情况,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3.对申报破产的小型白酒企业要按照规定清收欠税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三、加强白酒企业税收日常管理 1.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税源巡查管理制度。通过定期巡查,准确了解关联企业生产工艺、材料购进、产品生产销售、税款缴纳等方面的信息和数据,全面、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动态。 2.要定期对企业的税收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掌握税源变化的原因和发展趋势;掌握市场销售变化、价格水平变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掌握企业市场竞争情况和盈利水平情况等。同时,要对企业产量、销量、销售额、销售成本、利润率、税负、欠税等经济指标和税收指标进行分析,对异常数据、异常情况及时调查核实。 3.要加强税源控管,保证企业申报数、企业帐面数和综合征管系统中的数据一致。对未进行预约定价管理的白酒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往来业务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要按照税收相关规定,对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收入进行及时调整。 4.各主管国税机关对白酒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将购进的原材料低价销售给生产企业,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行为;将白酒进行折度,少计销售数量的行为;销售公司装瓶销售不计提消费税的行为;将酒糟、废纸盒及废玻璃渣对外销售后不记收入的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并在2009年1月1日前将所涉税收调整到位。 四、加强白酒企业欠税管理 各地要按照“杜绝新欠、压缩陈欠”的原则,加大白酒企业欠税清缴工作力度。 1.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要做到足额入库。对纳税人确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执行。 2.对于历史欠税要本着“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着眼发展”的原则进行处理。各地要督促企业制定还欠计划,在规定年限内逐步清欠完毕。对于改制白酒企业在改制后形成的欠税,要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如实反映,不得在机外用手工台帐进行管理。 五、加强白酒企业纳税评估工作 各地要加强白酒生产企业的增值税评估工作。近期,省局将制定白酒行业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重点加强白酒企业计税价格、税负、盈利水平等指标的控管,设置各项评估指标及评估预警值,对控管指标低于预警值的企业,列为纳税评估对象,重点实施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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