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附属设施可不计入房产价值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9-12
摘要:问:哪些附属设施可不计入房产价值作为营业税的计税的基础,譬如:配电房、临时围墙等 答:您的提问可能有笔误,哪些附属设施可不计入房产价值,主要影响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问:哪些附属设施可不计入房产价值作为营业税的计税的基础,譬如:配电房、临时围墙等

       答:您的提问可能有笔误,哪些附属设施可不计入房产价值,主要影响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对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 (〔87〕财税地字第028号)同时废止。

      您所咨询的配电房如果符合上述条件,需要缴纳房产税。临时围墙不属于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读财税[2008]152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新规明确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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