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工作人员: 您好!关于部分政策文件,需要跟贵局确认: 1、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现在是否还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国发【2013】6号文,第四条第14点,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这个文件是否有效,现在是按哪个文件来执行的? 感谢您的辛苦付出! 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1994)财税字第20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文件是有效的。 2. 未找到国发【2013】6号的相关文件,请您重新核实为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答复单位:西藏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9-14
官方链接: 1、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3-02/04/content_1624.htm 2、http://www.gov.cn/zwgk/2013-02/05/content_2327531.htm 问: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的“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外籍个人是否包括港澳台个人? 答:包括港澳台个人。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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