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1]17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8-13
摘要:酒类生产企业按规定抵扣2001年度1—4月份实际生产领用的、从工业企业购进或委托加工的酒及酒精产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应在抵扣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逐级呈报上级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抵扣税款。

  (三)[条款废止]审核管理:

  1、各市要切实加强酒类生产企业税款抵扣的管理工作,确保酒类产品抵扣税款政策的落实到位,税款抵扣申报工作应于9月20日前完成,逾期未申报的不再受理。

  2、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就企业上报的有关资料认真进行审核、清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啤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管理。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按总局文件规定加强对啤酒企业计税价格执行及价格变化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落实,确保政策正确执行和落实到位。

  (二)各地国税机关应按规定正确核定啤酒生产企业生产的各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据以确定各牌号、规格啤酒的计税价格,并按要求填报《啤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表》(见附表2),于9月20日前逐级上报省局备案核查,同时以excel表格形式上报至centre流转税消费税目录下。

  (三)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各牌号、规格的啤酒出厂价格发生变动的(因价格变化造成适用消费税税率变动的应单独说明),及新牌号、规格啤酒生产销售一个月后,应按规定填报《啤酒消费税计税价格调查表》(附表3),随同纳税申报报主管国税机关,并逐级报省局备查。

  (四)对啤酒消费税出厂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省局将按有关税收管理权限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

  四、[条款废止]卷烟产品计税价格管理

  (一)为落实卷烟消费税调整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号,见附件)对我省卷烟产品消费税计税价格进行了核定,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落实工作,严格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计征卷烟产品消费税。

  (二)关于新牌号、规格卷烟管理。

  1、对卷烟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管理,按省局制定下发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实施意见》(鲁国税流[2000]209号)通知中有关新产品管理的规定办理。

  2、对2000年11月份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各市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并填报《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见鲁国税流[2000]209号通知附表)于9月20日前报省局。

  3、今后企业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应在生产销售后一个月后,按规定填报《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随同纳税申报报主管国税机关,并逐级报省局备查。

  附件:

  1、[附件废止]外购酒类产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申请表

  2、2001年度啤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表

  3、啤酒消费税计税价格调查表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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