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2]7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3-13
摘要:销货单位持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原件、重新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及其所属纳税期申报表和相关附表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报税管理岗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抄税证明单。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税证明单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审批表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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