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发票代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5]35号 2005-03-18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代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税款,并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入库。该规定实行后,如果代开票纳税人存在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代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上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按规定征收(代征)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年终汇算清缴时,属国税部门管征的企业,经国税部门汇算确认该企业所属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少于当年已预(代)征交纳的所得税额,凭国税部门的年终汇算清缴检查报告分别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退税,其分别应退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已交所得税额=地税定率征收的所得税额+国税预征的所得税额 应退税额=当年已交所得税额-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地税局应退所得税额=应退税额×地税定率征收的所得税额/当年已交所得税额 国税局应退所得税额=应退税额×国税预征的所得税额/当年已交所得税额 二、对代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年终不进行汇算清缴,具体事宜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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