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8]1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27
摘要:启用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之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时,须将《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进行核对。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19号          2008-01-27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电子口岸入网初审之前,应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电子口岸入网申请时,应查验其办理的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实行网上申报及定期定额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发生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均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生成的有关电子数据。实行网上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三、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确定受理纳税人出口退(免)税申报的部门,在办税服务厅受理申报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暂维持现状。

  四、启用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之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时,须将《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进行核对。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