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19号 2008-01-27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第一条失效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第一条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电子口岸入网初审之前,应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电子口岸入网申请时,应查验其办理的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实行网上申报及定期定额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发生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均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生成的有关电子数据。实行网上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三、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确定受理纳税人出口退(免)税申报的部门,在办税服务厅受理申报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暂维持现状。 四、启用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之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时,须将《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进行核对。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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