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8]7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21
摘要: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位根据审核确定的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金额版位、购票方式等内容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发票管理-外部管理-发票发售管理-纳税人票种核定管理中录入,并打印《发票领购簿》,送交纳税人。

  二、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问题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的,应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的开票软件,并按规定上报开票数据。国税机关暂无统一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发软件,但必须能够保证开票数据的完整、安全,并能按照国税机关规定的格式(EXCEL表格方式下的开票明细)按月上报开票数据。

  三、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问题

  除以下情况外,不得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一)各基层国税机关向市国税局申请领取发票时发生的跨区域运输行为。

  (二)纳税人在青岛市范围内不同行政区域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经市国税局批准汇总纳税的,若需开具使用普通发票,可由总机构统一领购,并运送至分支机构所在地。

  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17号)及其他普通发票管理文件中相关内容与本文件不符的,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发票种类名称 预计月用量 预计月销售额
申请理由:
 
 
 
 
 
                                  申请人(公章) 
 
                                     年   月   日
发票专用章印模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确认使用发票名称 每月最高购票数量 每次购票最高数量 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 开具最
大金额
购票方式
           
           
           
主管局长意见(核定最大开票金额超过十万元时填写):
 
 
 
 
 
 
年   月   日
发票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人:
 
年   月   日
税源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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