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函[2008]160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涉密企业保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28
摘要:各级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工作中,不得要求涉密企业提供国家秘密的“绝密”、“机密”、“秘密”密级文件或合同等复印件,也不得摘抄密级文件或合同等有关内容。因工作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可指派专人(2人以上)到涉密企业查阅密级文件或合同等原件,并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密级文件或合同等有关内容保密。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涉密企业保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国税函[2008]160号        2008-07-28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现就各级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对涉密企业保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工作中,不得要求涉密企业提供国家秘密的“绝密”、“机密”、“秘密”密级文件或合同等复印件,也不得摘抄密级文件或合同等有关内容。因工作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可指派专人(2人以上)到涉密企业查阅密级文件或合同等原件,并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密级文件或合同等有关内容保密。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