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和劳务税优惠政策指引汇编(2020年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31
摘要:货物和劳务税优惠政策指引汇编(2020年版)<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编>

  第三章 消费税优惠政策篇

  一、促进经济区域持续发展

  (一)横琴、平潭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1.横琴、平潭企业销售货物免征消费税

  二、支持节能环保经济持续发展

  (一)节能环保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1.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

  2.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

  (二)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1.废柴油免征消费税

  2.废矿物油免征消费税

  三、支持文化体育发展

  (一)体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1.冬奥组委出让资产免征消费税

  2.冬奥组委委托加工化妆品免征消费税

  3.国奥委取得与冬奥委有关收入免征消费税

  4.取得冬奥委支付收入免征消费税

  5.取得与冬残奥委收入免征消费税

  6.取得分期支付收入免征消费税

  7.赞助商提供货物服务免征消费税

  四、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发展

  (一)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防控捐赠免征消费税

  (二)成品油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1.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2.自产石脑油、燃料油免征消费税

  3.生产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

  第四章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篇

  一、推动改善民生发展

  (一)支持救灾及重建税收优惠政策

  1.防汛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2.消防救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鼓励节能环保发展

  (一)支持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

  1.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3.有轨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促进文化体育教育发展

  (一)支持体育税收优惠政策

  1.奥组委新购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四、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发展

  (一)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鼓励国防建设税收优惠政策

  1.部队计划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促进交通运输税收优惠政策

  1.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四)服务公检法税收优惠政策

  1.森林消防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五)其他种类税收优惠政策

  1.来华专家购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留学人员购买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3.驻华机构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4.驻华机构有关人员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5.固定装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五章 地方货劳税优惠政策篇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扣减增值税

  第一章 税收优惠知识基础篇

  一、减免税及相关规定

  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一)减免税主要分类

  1。减免税按减免方式分类

  【税基式减免】

  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扣除项目等。如增值税政策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可免征增值税。

  【税率式减免】

  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方式。

  【税额式减免】

  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等。

  2。减免税按照在税法中的地位分类

  【法定减免】

  各税种的基本法规规定的减免税,体现了该税种减免税的基本原则规定,具有长期的适用性。

  【特定减免】

  根据涉及经济情况发展变化和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而规定的减税免税。特定减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税收的基本法确定后,由于国家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所作的减免税补充规定;二是由于税收基本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而采用补充规定的减免税形势。

  按有效期长短,特定减免可以分为无限期和有限期,大多数特定减免税都是有期限,减免税到了规定的期限,就应按照规定恢复征税。

  【临时减免】

  除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临时性的减税免税。

  (二)减免税主要形式

  【直接减免】

  对某些货物、劳务或服务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售免税货物、劳务或者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减征税款】

  按照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如销售旧货和物品),还有按照一定金额直接扣减。(如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是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经征收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先征后(退)返】

  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将已经征收税款全部或部分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无论是有关文件中明确“税收返还”还是“财政返还”,都采取先按照统一税收规定征税,再按照原征税科目退税的办法。

  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减免、减征税款和即征即退三种方式。

  (三)享受减免税分别核算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四)放弃免税、减税处理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放弃免税(减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权备案登记表》予以备案,声明放弃免税(减税)权,并承诺36个月不再申请增值税免税(减税)。

  放弃减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一经放弃减免税权,其发生的全部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减免税项目放弃减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减免税权。

  纳税人购进专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返还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增值税优惠政策篇

  第一节 增值税减免税篇

  一、推动改善民生发展

  (一)提高居民收入税收优惠

  1.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0503

  【享受主体】

  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2.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0504

  【享受主体】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二)支持救灾及重建税收优惠政策

  1.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1606

  【享受主体】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优惠内容】

  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

  2.对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1607

  【享受主体】

  属于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3.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1608

  【享受主体】

  属于湖北省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三)改善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1701

  【享受主体】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自己建造且自己使用房屋。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2.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2

  【享受主体】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3.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1703

  【享受主体】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4.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5

  【享受主体】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个人出租住房行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5.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1706

  【享受主体】

  出租公共租赁住房行为

  【优惠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四)鼓励军转择业税收优惠政策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1806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2.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1807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

  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3.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1809

  【享受主体】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4.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1810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5.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1813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6.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1814

  【享受主体】

  招用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

  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五)促进社会保障税收优惠政策

  1.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2702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专用物品

  【优惠内容】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

  2.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2707

  【享受主体】

  残疾人的组织

  【优惠内容】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残疾人专用物品行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3.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2708

  【享受主体】

  托儿所、幼儿园

  【优惠内容】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4.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2709

  【享受主体】

  养老机构

  【优惠内容】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5.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2710

  【享受主体】

  残疾人福利机构

  【优惠内容】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6.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2711

  【享受主体】

  提供婚姻介绍服务主体

  【优惠内容】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属于婚姻介绍服务范围内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7.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2712

  【享受主体】

  提供殡葬服务的主体

  【优惠内容】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2713

  【享受主体】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优惠内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9.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2714

  【享受主体】

  家政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10.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2715

  【享受主体】

  残疾人员本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11.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2717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12.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2718

  【享受主体】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优惠内容】

  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13.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2719

  【享受主体】

  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

  【优惠内容】

  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14.社区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2720

  【享受主体】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15.社区托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2721

  【享受主体】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16.社区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2722

  【享受主体】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提供社区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17.符合条件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2723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六)支持再就业扶持税收优惠政策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3610

  【享受主体】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优惠内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3611

  【享受主体】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优惠内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3.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3612

  【享受主体】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上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4.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扣减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3613

  【享受主体】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上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七)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粮食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9902

  【享受主体】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优惠内容】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2.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9905

  【享受主体】

  承担大豆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优惠内容】

  对承担大豆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大豆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免征增值税的国有大豆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3.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9906

  【享受主体】

  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

  【优惠内容】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核需要备案。

  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计划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

  4.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9907

  【享受主体】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

  【优惠内容】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金。彩票发行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任何地方和部门均无权批准发行彩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5.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9908

  【享受主体】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

  【优惠内容】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6.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19910

  【享受主体】

  边销茶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享受条件】

  适用企业范围:仅为边销茶的生产企业和或经销企业,生产企业仅指文件附件中的名单所列企业。

  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3号)

  二、鼓励高新技术创新

  (一)支持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21203

  【享受主体】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二)推动科技发展税收优惠政

  1.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21906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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