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和劳务税优惠政策指引汇编(2020年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31
摘要:货物和劳务税优惠政策指引汇编(2020年版)<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编>

  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一)推动两岸交流税收优惠政策

  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32103

  【享受主体】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

  【优惠内容】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二)推动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业务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33303

  【享受主体】

  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行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6号)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横琴、平潭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39901

  【享受主体】

  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

  【优惠内容】

  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的用于其本区内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物,以及按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一)激发金融市场活力税收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41501

  【享受主体】

  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2.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41504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1.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适用“优惠内容”第2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41506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4.为农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41508

  【享受主体】

  为农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5.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

  【减免性质代码】

  01041509

  【享受主体】

  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未达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42804

  【享受主体】

  未达起征点纳税人

  【优惠内容】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享受条件】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42807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

  3.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货物及劳务)

  【减免性质代码】

  01045301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五、推动企业转制升级

  (一)助力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52402

  【享受主体】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优惠内容】

  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予以免征。

  【享受条件】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

  2.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52403

  【享受主体】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优惠内容】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转移出资资产、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实物资产抵偿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储蓄和汇兑利息损失挂账,以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软件和应用系统的权属转移,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转移出资资产、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实物资产抵偿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储蓄和汇兑利息损失挂账,以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软件和应用系统的权属转移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二)其他助力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59901

  【享受主体】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优惠内容】

  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转让CDMA资产和业务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予以免征。

  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业务、北方一级干线资产,原联通天津、四川、重庆三地固网业务及天津固网资产,向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入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资产及原联通四川、重庆固网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予以免征。

  【享受条件】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转让CDMA资产业务。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业务、北方一级干线资产,原联通天津、四川、重庆三地固网业务及天津固网资产,向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入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资产及原联通四川、重庆固网资产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六、鼓励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一)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64001

  【享受主体】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优惠内容】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2.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64007

  【享受主体】

  自来水厂(公司)

  【优惠内容】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3.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64021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二)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69902

  【享受主体】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发展

  (一)激发金融市场活力税收优惠政策

  1.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1501

  【享受主体】

  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

  【优惠内容】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2.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1502

  【享受主体】

  上海期货交易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

  【优惠内容】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单价=实际交割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交割单价是指不含上海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其中,标准黄金是指: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3.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1503

  【享受主体】

  期货保税交割

  【优惠内容】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期货保税交割的销售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

  4.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1505

  【享受主体】

  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

  【优惠内容】

  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工业用钻范围

  税则号列货品名称调整后税收政策

  71022100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工业用钻石不再集中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71022900其他工业用钻石71049011其他工业用合成或再造的钻石71051020人工合成的钻石粉末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

  5.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1506

  【享受主体】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

  【优惠内容】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

  6.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1507

  【享受主体】

  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属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7.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1508

  【享受主体】

  外汇管理部门

  【优惠内容】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8.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1509

  【享受主体】

  开展统借统还业务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9.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1510

  【享受主体】

  具备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的被撤销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10.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1511

  【享受主体】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11.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1512

  【享受主体】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12.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1513

  【享受主体】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优惠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1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1515

  【享受主体】

  具备同业往来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

  (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14.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1517

  【享受主体】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优惠内容】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1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1518

  【享受主体】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16.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1519

  【享受主体】

  人民银行

  【优惠内容】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17.适用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1521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18.适用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1522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1项所称的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2项所称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同业存款。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借款。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同业代付。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持有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同业存单。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19.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1523

  【享受主体】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

  20.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1524

  【享受主体】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优惠内容】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2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3901

  【享受主体】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优惠内容】

  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2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3903

  【享受主体】

  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优惠内容】

  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收购、承接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对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同时继承债权、行使债权主体权利。具体包括资产公司承接、收购相关国有银行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及其相应的抵押品;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3904

  【享受主体】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优惠内容】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资产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

  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负责接收和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2.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东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海国投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

  3.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下同)拥有资产并负有纳税义务的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本部及其香港8家子公司〔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24.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3907

  【享受主体】

  熊猫普制金币

  【优惠内容】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熊猫普制金币是指由黄金制成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法定货币:1.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2.生产质量为普制;3.正面主体图案为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背面主体图案为熊猫,并刊面额、规格及成色。规格包括1盎司、1/2盎司、1/4盎司、1/10盎司和1/20盎司,对应面额分别为500元、200元、100元、50元、20元。黄金成色为99.9%。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

  25.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3913

  【享受主体】

  开展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

  【优惠内容】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26.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3917

  【享受主体】

  企业集团内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27.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3918

  【享受主体】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优惠内容】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28.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83920

  【享受主体】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

  【优惠内容】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八、支持三农产业发展

  (一)鼓励金融机构贷款类税收优惠政策

  1.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91504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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