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和劳务税优惠政策指引汇编(2020年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31
摘要:货物和劳务税优惠政策指引汇编(2020年版)<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编>

  (二)肥料饲料类税收优惠政策

  1.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92202

  【享受主体】

  从事饲料生产销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2.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92203

  【享受主体】

  从事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2.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4.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5.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6.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3.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92212

  【享受主体】

  从事进口、生产饲料产品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2000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

  (三)支持农村建设税收优惠政策

  1.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92301

  【享受主体】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

  【优惠内容】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92303

  【享受主体】

  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优惠内容】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3.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92311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业产品。

  5.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4.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92312

  【享受主体】

  从事生产销售农膜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从事农膜生产销售、批发零售。

  2.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5.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92313

  【享受主体】

  提供农业机耕等农业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2.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

  3.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4.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5.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6.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6.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92316

  【享受主体】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

  2.农业生产者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92317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

  (四)支持三农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99901

  【享受主体】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2.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99903

  【享受主体】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

  2.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3.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099904

  【享受主体】

  出租国有农用地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出租的土地为国有农用土地。

  2.农业生产者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

  九、支持文化教育体育发展

  (一)鼓励教育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1401

  【享受主体】

  特殊教育学校

  【优惠内容】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1402

  【享受主体】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

  【优惠内容】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3.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1403

  【享受主体】

  学生

  【优惠内容】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提供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4.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1404

  【享受主体】

  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贷款用途为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取得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5.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1405

  【享受主体】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

  【优惠内容】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6.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1406

  【享受主体】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

  【优惠内容】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7.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1407

  【享受主体】

  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

  【优惠内容】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二)鼓励体育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02

  【享受主体】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

  【优惠内容】

  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计划分成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2.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赞助收入、特许权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03

  【享受主体】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

  【优惠内容】

  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3.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发行纪念邮票、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04

  【享受主体】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

  【优惠内容】

  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4.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05

  【享受主体】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

  【优惠内容】

  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5.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06

  【享受主体】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

  【优惠内容】

  对北京冬奥组委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北京冬奥组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分支机构”范围的证明文件,办理减免税备案。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6.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07

  【享受主体】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

  【优惠内容】

  对北京冬奥组委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7.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餐饮服务、住宿、租赁、介绍服务和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08

  【享受主体】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

  【优惠内容】

  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餐饮服务、住宿、租赁、介绍服务和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餐饮服务、住宿、租赁、介绍服务和收费卡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8.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除转播权收入)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09

  【享受主体】

  国际奥委会

  【优惠内容】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9.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转播权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10

  【享受主体】

  国际奥委会

  【优惠内容】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国际性广播电视组织转来的中国境内电视台购买北京2022年冬奥会转播权款项,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国际性广播电视组织转来的中国境内电视台购买北京2022年冬奥会转播权款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0.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11

  【享受主体】

  中国奥委会

  【优惠内容】

  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1.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12

  【享受主体】

  国际残奥委会

  【优惠内容】

  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2.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13

  【享受主体】

  中国残奥委会

  【优惠内容】

  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3.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北京冬奥组委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14

  【享受主体】

  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北京冬奥组委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

  【享受条件】

  企业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4.免征参与者向北京冬奥组委无偿提供服务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15

  【享受主体】

  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

  【优惠内容】

  免征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向北京冬奥组委无偿提供服务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向北京冬奥组委无偿提供服务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5.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外籍技术官员

  【优惠内容】

  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奥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6.对中方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17

  【享受主体】

  中方技术官员

  【优惠内容】

  对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裁判员等中方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7.对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世界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18

  【享受主体】

  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

  【优惠内容】

  对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以下简称国际军体会)世界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以下简称国际军体会)世界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

  18.对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19

  【享受主体】

  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

  【优惠内容】

  对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

  19.对执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20

  【享受主体】

  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

  【优惠内容】

  对执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

  20.对执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主体】

  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

  【优惠内容】

  对执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

  21.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22

  【享受主体】

  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

  【优惠内容】

  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享受条件】

  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

  22.奥林匹克公司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23

  【享受主体】

  从事奥林匹克有关服务公司

  【优惠内容】

  对奥林匹克转播服务公司、奥林匹克频道服务公司、国际奥委会电视与市场开发服务公司、奥林匹克文化与遗产基金、官方计时公司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2号)

  23.对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指定货物或服

  务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24

  【享受主体】

  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

  【优惠内容】

  对国际赞助计划、全球供应计划、全球特许计划的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2号)

  24.对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25

  【享受主体】

  杭州亚运会组委会

  【优惠内容】

  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25.对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26

  【享受主体】

  杭州亚运会组委会

  【优惠内容】

  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26.对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27

  【享受主体】

  杭州亚运会组委会

  【优惠内容】

  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27.对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28

  【享受主体】

  杭州亚运会组委会

  【优惠内容】

  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28.对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组委会按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亚洲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29

  【享受主体】

  杭州亚运会组委会

  【优惠内容】

  对组委会按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亚洲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统称亚奥委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29.对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30

  【享受主体】

  杭州亚运会组委会

  【优惠内容】

  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30.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31

  【享受主体】

  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服务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企业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31.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32

  【享受主体】

  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

  【优惠内容】

  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以下统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9号)

  32.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33

  【享受主体】

  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

  【优惠内容】

  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9号)

  33.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

  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34

  【享受主体】

  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

  【优惠内容】

  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9号)

  34.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35

  【享受主体】

  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

  【优惠内容】

  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9号)

  35.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按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36

  【享受主体】

  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

  【优惠内容】

  对组委会按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9号)

  36.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2937

  【享受主体】

  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

  【优惠内容】

  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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