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和劳务税优惠政策指引汇编(2020年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31
摘要:货物和劳务税优惠政策指引汇编(2020年版)<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编>

  (三)鼓励文化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3210

  【享受主体】

  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优惠内容】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号)

  2.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

  01103215

  【享受主体】

  已被认定为转制的二十二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并没有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财税〔2009〕34号文件中“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

  3.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3216

  【享受主体】

  已被认定为转制的81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现将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转制文化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属于已被认定为转制的81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文化企业名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27号)

  4.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3217

  【享受主体】

  已被认定为转制的35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现将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转制文化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属于已被认定为转制的35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文化企业名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120号)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3227

  【享受主体】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

  【优惠内容】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属于在自己的场所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6.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3228

  【享受主体】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

  【优惠内容】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属于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7.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01103230

  【享受主体】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属于转让著作权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8.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3232

  【享受主体】

  图书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批发、零售环节。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9.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3233

  【享受主体】

  科普单位、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属于开展科普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10.转制文化企业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3236

  【享受主体】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11.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3237

  【享受主体】

  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

  【优惠内容】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12.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3238

  【享受主体】

  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13.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03239

  【享受主体】

  提供电影放映服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十、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发展

  (一)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0601

  【享受主体】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2.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0602

  【享受主体】

  从事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一、医疗应急物资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二、生活物资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二、生活物资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序号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物资清单 
1 一、药品 (一)一般治疗及重型、危重型病例治疗药品 α-干扰素、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片(盒)、抗菌药物、甲泼尼龙、糖皮质激素等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2 (二)中医治疗药品  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金花清感颗粒、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疏风解毒胶囊(颗粒)、防风通圣丸(颗粒)、喜炎平注射剂、血必净注射剂、参附注射液、生脉注射液、苏合香丸、安宫牛黄丸等中成药(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苍术、陈皮、厚朴、藿香、草果、生麻黄、羌活、生姜、槟郎、杏仁、生石膏、瓜蒌、生大黄、葶苈子、桃仁、人参、黑顺片、山茱萸、法半夏、党参、炙黄芪、茯苓、砂仁等中药饮片(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3 二、试剂 (一)检验检测用品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
4 三、消杀用品及其主要原料、包装材料 (一)消杀用品 医用酒精、84消毒液、过氧乙酸消毒液、过氧化氢(3%)消毒液、含氯泡腾片、免洗手消毒液、速干手消毒剂等。
5 (二)消杀用品主要原料  次氯酸钠、双氧水、95%食品级酒精等。 
6 (三)消杀用品包装材料  挤压泵、塑料瓶(桶)、玻璃瓶(桶)、纸箱、标签等。 
7 四、防护用品及其主要原料、生产设备  (一)防护用品 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服、负压防护头罩、医用靴套、医用全面型呼吸防护机(器)、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一次性乳胶手套、手术服(衣)、隔离衣、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医用帽(病人用)等。 
8 (二)防护用品主要原料  覆膜纺粘布、透气膜、熔喷无纺布、隔离眼罩及面罩用PET/PC防雾卷材以及片材、密封条、拉链、抗静电剂以及其他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的重要原材料。
9 (三)防护用品生产设备 防护服压条机、口罩机等。
10 五、专用车辆、装备、仪器及关键元器件 (一)车辆装备 负压救护车及其他类型救护车、专用作业车辆;负压隔离舱、可快速展开的负压隔离病房、负压隔离帐篷系统;车载负压系统、正压智能防护系统;CT、便携式DR、心电图机、彩超超声仪等,电子喉镜、纤支镜等;呼吸机、监护仪、除颤仪、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仪、医用电动病床;血色分析仪、PCR仪、ACT检测仪等;注射泵、输液泵、人工心肺(ECMO)、CRRT等。
11 (二)消杀装备 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机、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器、过氧化氢消毒机、等离子空气消毒机、终末空气消毒机等。 
12 (三)电子仪器仪表  全自动红外体温监测仪、门式体温监测仪、手持式红外测温仪等红外体温检测设备及其他智能监测检测系统。 
13 (四)关键元器件  黑体、温度传感器、传感器芯片、显示面板、阻容元件、探测器、电接插元件、锂电池、印制电路板等。
14 六、生产上述医用物资的重要设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3.疫情防控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0603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4.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0604

  【享受主体】

  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5.疫情防控期间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0605

  【享受主体】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享受条件】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印发)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6.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0606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二)支持国防建设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0706

  【享受主体】

  军队

  【优惠内容】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支持交通运输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1301

  【享受主体】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

  【优惠内容】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1310

  【享受主体】

  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商品储备行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2601

  【享受主体】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

  (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五)鼓励医疗卫生行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3406

  【享受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2.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3408

  【享受主体】

  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需要满足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范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六)鼓励无偿援助税收优惠政策

  1.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4302

  【享受主体】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以及为无偿援助提供货物的国内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在无偿援助项目确立之后,援助项目所需物资的采购方(以下简称购货方)通过项目单位共同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提交免税采购申请,内容包括:援助项目名称、援助方、受援单位、购货方与供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复印件)等,并填报《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二)。如委托他人采购,需提交委托协议和实际购货方的情况,包括购货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供货方在销售合同签订后,将合同(复印件)送交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采购申请后,对项目有关内容的真实性、采购货物是否属援助项目所需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向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申请内容无误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采购申请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通过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对免税申请所购货物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如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相关内容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向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供货方销售有关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购货方。

  供货方凭购货方出示的免税文件,按照文件的规定,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购货方销售货物。

  供货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凭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税文件为供货方办理免征销项税及进项税额抵扣手续。购货方和项目单位提交免税采购申请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后,其内容不允许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另行报送审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

  (七)其他种类税收优惠政策

  1.销售旧货(不含二手车经销)、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2

  【享受主体】

  销售旧货、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2.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9907

  【享受主体】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

  【优惠内容】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

  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

  3.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9914

  【享受主体】

  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享受条件】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4.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9916

  【享受主体】

  配售的黄金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按照国际市场价格配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3号)

  5.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9917

  【享受主体】

  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享受条件】

  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凡2004年12月1日以后(含当日)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规定,通过选型招标中标的税控收款机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6.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9927

  【享受主体】

  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

  【优惠内容】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归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9928

  【享受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优惠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8.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9931

  【享受主体】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

  【优惠内容】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9.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计算应纳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9932

  【享受主体】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10.社会团体会费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9933

  【享受主体】

  社会团体

  【优惠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11.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9934

  【享受主体】

  水库移民口粮

  【优惠内容】

  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12.二手车经销减征增值税(3%减按0.5%)

  【减免性质代码】

  01129935

  【享受主体】

  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1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9999

  【享受主体】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转让著作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4.血站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9999

  【享受主体】

  血站

  【优惠内容】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15.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9999

  【享受主体】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产自用的制剂。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16.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9999

  【享受主体】

  避孕药品和用具生产销售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属于避孕药品和用具规定范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17.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9999

  【享受主体】

  古旧图书

  【优惠内容】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属于古旧图书。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18.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01129999

  【享受主体】

  农业生产者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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