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增值税即征即退篇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种类 税务部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可以分为限额即征即退、超税负即征即退、按比例即征即退和特殊即征即退四种。 (一)限额即征即退 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超税负即征即退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2.管道运输服务即征即退 3.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4.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5.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三)按比例即征即退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2.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3.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4.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四)特殊即征即退 1.黄金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 2.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 3.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推动改善民生发展 (一)促进社会保障税收优惠政策 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减免性质代码】 01012716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三、鼓励高新技术创新 (一)鼓励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减免性质代码】 01024103 【享受主体】 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四、鼓励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一)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减免性质代码】 01064017 【享受主体】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 【优惠内容】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享受条件】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二)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三)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2.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减免性质代码】 01064018 【享受主体】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 【优惠内容】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享受条件】 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减免性质代码】 01064019 【享受主体】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优惠内容】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 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 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五、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发展 (一)激发金融市场活力税收优惠政策 1.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 【减免性质代码】 01081520 【享受主体】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 【优惠内容】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享受条件】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减免性质代码】 01083916 【享受主体】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条件】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支持文化教育体育发展 (一)鼓励文化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减免性质代码】 01103234 【享受主体】 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2.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减免性质代码】 01103235 【享受主体】 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七、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发展 (一)促进飞机制造业发展税收优惠 1.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减免性质代码】 01120401 【享受主体】 提供飞机维修劳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飞机维修劳务,对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从事飞机维修劳务的相关资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飞机维修劳务合同(从事飞机零部件维修业务的,应提供飞机维修转包合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二)支持交通运输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减免性质代码】 01121311 【享受主体】 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其他种类税收优惠政策 1.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 【减免性质代码】 01129901 【享受主体】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铂金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第三节 增值税先征后返篇 一、支持文化发展 (一)宣传文化行业优惠政策 1.出版物出版环节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享受主体】 出版报纸、期刊、图书等出版物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享受条件】 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四)本通知所述“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的单位提供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五)本通知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详见附件4。 (六)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2.出版物出版环节增值税50%先征后退 【享受主体】 出版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纳税人 【优惠内容】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享受条件】 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3.印刷、制作业务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享受主体】 从事特定印刷、制作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享受条件】 属于从事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或制作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二、核电行业 (一)核力发电企业优惠政策 1.核力发电企业先征后退 【享受主体】 核力发电企业 【优惠内容】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 【享受条件】 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 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 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 4.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 三、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 (一)研发机构优惠政策 1.研发单位先征后退 【享受主体】 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 【优惠内容】 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研发机构包括:(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研究所。 (六)国家承认学习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习。 (七)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外资研发中心:(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综总额不超过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商务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 四、集成电路重大项目 (一)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 1.集成电路企业留抵税额退还 【享受主体】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优惠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期,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享受条件】 (1)属于国际批准的集成电路中的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五、煤层气 (一)煤层气税收优惠政策 1.煤层气先征后退 【享受主体】 煤层气抽采企业 【优惠内容】 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享受条件】 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煤层气抽采企业应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16号) 六、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 (一)成品油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1.石脑油、燃料油退税 【享受主体】 外购(含进口,下同)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外购(含进口,下同)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 第四节 不征收增值税税项目篇 1.天然水 【具体内容】 对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或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2.工本费 【具体内容】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3.供电工程贴费 【具体内容】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 4.成品油跨市县调配 【具体内容】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5.财政补贴 【具体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6.发电财政补贴 【具体内容】 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5号) 7.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型收费 【具体内容】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8.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具体内容】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 9.资产重组 【具体内容】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3)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10.代购货物 【具体内容】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 11.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 【具体内容】 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注: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12.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运输服务 【具体内容】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13.企业内提供服务 【具体内容】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征增值税。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14.存款利息 【具体内容】 对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仅限于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保险赔偿金 【具体内容】 对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金,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具体内容】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17.社会团费 【具体内容】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18.预收资金 【具体内容】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2)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19.非保本的收益 【具体内容】 (1)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0.代理进口免税货物代收代付的货款 【具体内容】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21.签证费、认证费 【具体内容】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22.境外单位考试费 【具体内容】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23.机场建设费 【具体内容】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24.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资金 【具体内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 (1)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2)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金垫付资金利息。 (3)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25.公益性捐款 【具体内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第五节 增值税简易计税篇 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可以选择(或者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增值税项目,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且不得抵扣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1.小型水电 【享受主体】 一般纳税人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优惠内容】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2.砂、土、石料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自产货物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3.非黏土砖、瓦和石灰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 土实心砖、瓦),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自产货物。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4.生物制品 【享受主体】 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含兽用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生物制品,是指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药品。 (2)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3)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5.非临床用血 【享受主体】 单采血浆站 【优惠内容】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享受条件】 资质:经审批设立。 用途:采集的原料血浆非临床使用。 销售对象:供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用于生产血液制品。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6.抗癌药品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享受条件】 属于《抗癌药品清单》列举范围。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7.罕见病药品 【享受主体】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享受条件】 属于《抗癌药品清单》列举范围。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8.自来水 【享受主体】 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生产单位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享受条件】 自产的自来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9.商品混凝土 【享受主体】 一般纳税人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水泥混凝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自产的商品混凝土 (2)仅限于于以水泥为原来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10.光伏发电 【享受主体】 光伏发电项目销售电力产品的发电户 【优惠内容】 自2014年7月1日起,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注: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享受条件】 发电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1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 【享受主体】 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寄售商品 【优惠内容】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寄售商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1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享受主体】 从事典当业务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经国家授权机关(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典当业务。所销售的物品为典当期满之日起超过10日的死当物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13.销售旧货 【享受主体】 销售旧货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除放弃减税者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享受条件】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享受主体】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试试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己使用过(非自己使用过的,适用旧货相关政策)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15.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 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动漫服务及动漫版权转让 【享受主体】 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相关服务的动漫企业及转让动漫版权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相关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 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 【享受条件】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需要取得相关认定。具体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17.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和文化体育服务 【享受主体】 从事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事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2)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3)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4)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 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2 18.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2 19.清包工服务 【享受主体】 提供清包工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提供清包工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注: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2 20.甲供工程建筑服务 【享受主体】 提供甲供工程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提供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注: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2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1.建筑工程老项目 【享受主体】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享受条件】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2 22.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服务 【享受主体】 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此项目为简易计税,没有选择权。 【享受条件】 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23.销售电梯提供安装服务 【享受主体】 从事销售电梯提供安装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合同分别注明,发票分项开具,财务分别核算。注: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4.销售设备提供安装服务 【享受主体】 销售设备提供安装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享受条件】 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25.销售房地产老项目 【享受主体】 销售房地产老项目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享受条件】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2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享受主体】 销售不动产的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行为。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27.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 【享受主体】 销售住房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优惠内容】 个人将购买的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本条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享受条件】 销售主体: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购买期限:不足两年不动产性质:住房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附件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28.不动产经营租赁 【享受主体】 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享受条件】 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29.不动产融资租赁 【享受主体】 从事不动产融资租赁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取得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资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日期或融资租赁不动产取得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30.转让土地使用权 【享受主体】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给土地所有者,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条件】 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受让方土地用途,用于非农业生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31.营改增试点前开工的公路、桥、闸通行费 【享受主体】 收取公路、桥、闸通行费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32.劳务派遣服务 【享受主体】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享受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33.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享受主体】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享受条件】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34.农村金融服务 【享受主体】 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35.农发行、农行涉农贷款 【享受主体】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 【优惠内容】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涉农贷款属于《享受增值税优惠涉农贷款清单》。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所称的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36.邮储银行涉农贷款 【享受主体】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 【优惠内容】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属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范围。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 37.资管产品 【享受主体】 资管产品管理人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财税〔2017〕56号)第一条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38.物业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享受主体】 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39.非学历教育服务 【享受主体】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40.教育辅助服务 【享受主体】 提供教育辅助服务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41.非企业单位提供服务 【享受主体】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第六节差额计税篇 1.物业公司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优惠内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劳务派遣服务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3.安全保护服务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4.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5.提供建筑服务一般计税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按照预征率为2%计算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6.提供建筑服务简易计税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计税 【优惠内容】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附件3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8.一般计税销售取得的不动产老项目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附件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9.简易计税销售取得的不动产老项目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附件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10.销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附件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11.金融商品转让 【优惠内容】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12.经纪代理服务 【优惠内容】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13.旅游服务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14.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优惠内容】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15.航空运输企业 【优惠内容】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客运场站服务 【优惠内容】 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17.三大电信运营商接受公益捐款 【优惠内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18.转让土地使用权 【优惠内容】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19.教育辅助服务 【优惠内容】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20.签证代理服务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21.代理进口货物 【优惠内容】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22.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3.境内机票代理服务 【优惠内容】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第三章 消费税优惠政策篇 一、促进经济区域持续发展 (一)横琴、平潭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1.横琴、平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免征消费税 【减免性质代码】 02039901 【享受主体】 横琴、平潭区内企业 【优惠内容】 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消费税。 【享受条件】 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企业之间销售的用于其本区内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物,以及按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二、支持节能环保经济持续发展 (一)节能环保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1.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 【减免性质代码】 02061003 【享受主体】 电池 【优惠内容】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享受条件】 属于列明的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2.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 【减免性质代码】 02061004 【享受主体】 涂料 【优惠内容】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享受条件】 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二)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1.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减免性质代码】 02064001 【享受主体】 纯生物柴油 【优惠内容】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享受条件】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2.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减免性质代码】 02064005 【享受主体】 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优惠内容】 自2013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享受条件】 一、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二、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三)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三、支持文化体育教育发展 (一)体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收入免征消费税 【减免性质代码】 02102901 【享受主体】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 【优惠内容】 对北京冬奥组委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 【享受条件】 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2.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免征消费税 【减免性质代码】 02102902 【享受主体】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 【优惠内容】 对北京冬奥组委委托加工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 【享受条件】 委托加工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3.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减免性质代码】 02102903 【享受主体】 国际奥委会 【优惠内容】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4.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减免性质代码】 02102904 【享受主体】 中国奥委会 【优惠内容】 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消费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5.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减免性质代码】 02102905 【享受主体】 国际残奥委会 【优惠内容】 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6.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减免性质代码】 02102906 【享受主体】 中国残奥委会 【优惠内容】 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享受条件】 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7.对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消费税 【减免性质代码】 02102907 【享受主体】 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 【优惠内容】 对国际赞助计划、全球供应计划、全球特许计划的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消费税。 【享受条件】 对国际赞助计划、全球供应计划、全球特许计划的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2号) 四、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发展 (一)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免征消费税 【减免性质代码】 02120601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消费税。 【享受条件】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二)成品油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1.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征消费税 【减免性质代码】 02125204 【享受主体】 成品油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享受条件】 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 2.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征消费税 【减免性质代码】 02125205 【享受主体】 成品油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享受条件】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3.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 【减免性质代码】 02125207 【享受主体】 汽油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为原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第四章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篇 一、推动改善民生发展 (一)支持救灾及重建税收优惠政策 1.防汛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减免性质代码】 13011603 【享受主体】 购置防汛专用车纳税人 【优惠内容】 防汛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防汛部门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23号) 2.悬挂专用号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减免性质代码】 13011608 【享受主体】 购置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纳税人 【优惠内容】 悬挂专用号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悬挂专用号牌,并且用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二、鼓励节能环保发展 (一)支持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 1.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减免性质代码】 13061004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附件1)。(三)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达到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附件2)。(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附件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 2.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减免性质代码】 13061005 【享受主体】 城市公交企业 【优惠内容】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属于公共汽电车辆(汽车)。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3.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有轨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减免性质代码】 13061006 【享受主体】 城市公交企业 【优惠内容】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有轨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属于公共汽电车辆(有轨电车)。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三、促进文化体育教育发展 (一)支持体育税收优惠政策 1.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新购车辆的车辆购置税 【减免性质代码】 13102901 【享受主体】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 【优惠内容】 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新购车辆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属于新购车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四、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发展 (一)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减免性质代码】 13120601 【享受主体】 “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 【优惠内容】 “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28号) (二)鼓励国防建设税收优惠政策 1.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减免性质代码】 13120703 【享受主体】 购置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三)促进交通运输税收优惠政策 1.减半征收挂车车辆购置税 【减免性质代码】 13121301 【享受主体】 购置挂车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69号) (四)服务公检法税收优惠政策 1.森林消防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减免性质代码】 13125002 【享受主体】 购置森林消防专用车纳税人 【优惠内容】 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 (五)其他种类税收优惠政策 1.来华专家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减免性质代码】 13129909 【享受主体】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 【优惠内容】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 2.留学人员购买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减免性质代码】 13129912 【享受主体】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 【优惠内容】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 3.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减免性质代码】 13129915 【享受主体】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优惠内容】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自用车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4.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有关人员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减免性质代码】 13129916 【享受主体】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有关人员 【优惠内容】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有关人员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有关人员自用车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5.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减免性质代码】 13129917 【享受主体】 购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纳税人 【优惠内容】 购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纳税人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第五章 地方货劳税优惠政策篇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政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扣减增值税。 【政策依据】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税务局 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431号)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 【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增值税。 【政策依据】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税务局 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431号)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优惠内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扣减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政策依据】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432号)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扣减增值税 【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增值税。 【政策依据】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4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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