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社局发布《企业使用超龄人员政策规范指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0-21
摘要:用人单位与超龄人员建立劳务关系的,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企业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厦门市人社局发布《企业使用超龄人员政策规范指引》

  一、什么是超龄人员

  “超龄人员”,是指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即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或者虽未满上述年龄,但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本指引所称“企业”,是指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事主体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超龄人员使用注意事项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使用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情况下,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劳务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职业伤害责任保险、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约定管理考核办法以及纠纷处理办法等事项。用工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三、企业使用超龄人员备案

  企业使用超龄人员的,可通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公综合服务平台“企业使用超龄人员备案”功能模块进行备案。

  四、如何为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本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55周岁,外地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50周岁,台港澳居民和外籍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从未参保的,在超过上述年龄后不能首次参保登记,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在上述年龄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缴费政策如下:

  (一)本市户籍人员

  1.女工人年满50周岁后,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由用人单位继续为其按职工身份参保至55周岁。

  2.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以个人身份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至满15年。其中,2011年7月前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60个月)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

  (二)外地户籍人员

  1.外来员工女年满50周岁,待遇领取地为厦门的,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由用人单位继续为其按职工身份参保至55周岁,也可继续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至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2.外来员工男年满60周岁,待遇领取地为厦门的,若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继续以个人身份缴费至满15年,但不能再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

  (三)台港澳和外籍人员

  台湾居民、港澳居民、外籍人员(持永居证)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在厦门实际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继续以个人身份缴费至满15年。

  外籍人员(无永居证)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若仍在就业许可有效期内在厦就业的,可以职工身份参保。

  五、工作期间职业伤害保障

  1.用人单位与超龄人员建立劳务关系的,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企业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鼓励企业通过与“超龄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明确相关责任的承担,并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或其他商业保险减轻相关赔偿责任。

  六、纠纷处理方式

  超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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