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核定征收历史规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自行计算应纳税额缴纳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从《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征收原则来说,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国税函〔2004〕150号文中涉及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条款: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自2022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13届第89号)正式实施,印花税核定征收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废止。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正陆续发布相关公告文件,将依托于国税函[2004]150号文精神制定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政策文件进行废止,税屋读者可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里面各地的政策汇总。 国税函[2004]150号文废止后,有关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核定征收”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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