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科技型企业,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技术咨询及安装调试、电子工程、污水处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另外我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问题如下: 问题2、增值税暂停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如何认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比如我们单位主营业务范围即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等增值税业务,也包括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技术咨询及安装调试、电子工程、污水处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营业税业务,且每年增值税业务与营业税业务相互变动很大,即某年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等增值税业务较多,某年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等营业税业务又较多? 问题3、若年初发生上述业务中的混合销售业务,如何以“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来确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haihan: 静水如菊: haihan: 肖宏伟: 实际征管结果是:看合同如何签订。 上述国地税互相基本认可。 4,如果合同区分了设备、材料和劳务费的金额如何缴纳流转税?如果合同中未区分设备、材料和劳务费的金额如何缴纳流转税? 5,问题2、《增值税暂停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如何认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比如我们单位主营业务范围即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等增值税业务,也包括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技术咨询及安装调试、电子工程、污水处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营业税业务,且每年增值税业务与营业税业务相互变动很大,即某年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等增值税业务较多,某年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等营业税业务又较多? 首先: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其次: 再次:主要原因是新增值税条例改变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购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不视同同销售了。解决了争议问题。 最后:本案例:企业外购计算机,用于工程,由于可以不视同销售,只做进项税转出处理。企业有选择缴税权。 实际上,不论从增值税还是从营业税的条例和细则分析,“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就是一句废话。 海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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