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中,则不允许税前扣除。这点非常重要,往往是有些企业不重视的地方。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和赠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依据一:是否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这是区分二者差异的关键,以上例,将外购的电磁炉送给客户对企业的产品是没有宣传作用的,也没有对企业的形象加以宣传。企业的形象是什么?企业形象是指人们通过企业的各种标志(如产品特点、行销策略、企业文化风格等)而建立起来的对企业的总体印象。送电磁炉就能达到宣传企业形象的目的吗?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依据二:赠送的对象是潜在客户还是既有客户。这是进一步判断两者差异的另一个条件。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的必须是企业潜在的客户而不是既有的客户,如赠送产品说明书、在重要场所悬挂横幅、向路人散发宣传单等,这些都是对潜在客户的一种宣传。如果将外购的货物送给既有客户,这些客户对企业已经有所了解,起不到宣传企业形象的作用,故应作为业务招待费。这种赠送货物的行为是维系客户关系的一种业务手段。 所谓的交际应酬费是企业为了经营等目的而去交际应酬所产生的费用,企业是主动方,但不一定涉及业务且无特定对象。主要包括企业资产用于自己消费和对方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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