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广告业税务稽查重点及应对策略

来源:钟必 作者:钟必 人气: 时间:2011-06-22
摘要: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广告业如何应对之广告发布者营业税检查重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把广告发布者分为两类:一类是新闻媒介单位,即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发布广告的电视台...

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广告业如何应对之广告发布者营业税检查重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把广告发布者分为两类:一类是新闻媒介单位,即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二是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企业、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利用自有或自制音像制品、图书、橱窗、灯箱、场地(馆)、霓虹灯等发布广告的出版(杂志、音像)社、商店、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机场、车站、码头等。.

  对广告发布者营业税的税收检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
  1、检查应税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准确,审查企业签订合同、协议、电子邮件、银行对账单及开票情况等,检查是否存在末按规定开具发票、设立账外账或以现金或实物代替广告费,形成票外收入等隐匿收入行为的情形。

  2、隐匿收入设立两套账、搞账外经营,以广告置换实物不申报纳税。
  (1)如广告公司取得收入时,只对正规核算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对其他消费者不开具正式发票;设立两套账、搞账外经营。

  (2)广告公司取得收入时,开具发票存在“大头小尾”(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填开发票时,不按规定一次复写,少记销售或营业收入,使发票联金额大于存根联金额,进而偷逃税收的行为)隐匿收入。

  “大头小尾”发票一直是广告公司喜欢的偷税手段。在以前手工开票的年代,广告公司给客户时往往开到99000元,而记账联往往只开几百元,因此,以前手工开的连号的99000的广告发票基本上都是很可疑的。在当前电子发票(即网络发票)年代,广告公司仍然对“大头小尾”的手法恋恋不忘。例如,某广告公司在税务局在线开票系统推广后,继续采用发票联与网上存根联“大头小尾”的违法手段,进行套打发票。其中一张套打发票的情况是:税务局系统显示开票金额仅为8400元,而给客户的发票联实际金额为36万元。本案的东窗事发是由客户的会计发现发票联小写的分隔号有问题才向税务局举报的。36万元小写的分隔号本来是360,000元,但是,那张发票小写的分隔号却是36,0000元。对付这种手法必须采取突击行动,稽查人员在突击行动中收缴了企业自行留底的电子发票联复印件,技术人员也在财务电脑上成功地发现企业套打发票的模板,开具发票清单等重要的证据资料,为该案进一步深入查处办理打下坚实基础。

  (3)有的直接收取现金或客户以实物支付广告费的,广告公司常常不开或少开发票。

  二、审查各类合同、协议及往来账、资金账情况
  检查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和代垫费用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是否一并申报纳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罚息、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待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三个条件):
  1、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还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三、检查各类合同、发票、业务联系单等原始单据
  将这些单据与营业收入明细账相核对,审核是否存在混淆广告收入和非广告收入进行账务处理的行为,计税时套用低税率税目或错套税目,将广告业务必经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各环节有意脱离,按其他服务业、商业销售业、建筑安装业等低税率的税目来申报纳税,以达到少缴税款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目的。

  为什么广告公司故意混淆不同业务类型,计税时套用低税率税目或错套税目?因为,广告业不愿意交3%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从事广告业和娱乐业经营的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广告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子税目,而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子税目计缴营业税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由于存在这种缴费区别,广告公司便出于利益驱动的本能,在计缴营业税时寻求机会“错”用税目,以达到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目的。

  如一些公司在承接某广告业务时,包括创意设计及制作工作,但记账时却故意将设计及制作收入分别核算,并按照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分别申报纳税,虽然税率相同,但却造成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规定不一致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

  案例分析
  某市稽查局检查人员对某广告部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核实该广告部存在如问题:
     (一)该广告部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是以其他服务业而不是以广告业申报纳税,而且少申报营业收入共266082.85元;
     (二)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止,同样以其他服务业而不是以广告业申报纳税,而且少申报的营业收入共148671.70元;以上两项少缴税款合计26336.92元;
     (三)该广告部于2006年至2008年3月份止共领购发票27本,其中建筑业仟位发票5本,服务业仟位发票12本,服务业佰位发票10本,共1350份已全部验销(其中有2本库存的服务业发票),但在被查期间已全部遗失发票存根联。

  该广告部的广告收入申报营业税时,通过错用税目,以“其他服务业”而不是以“广告业”申报,以至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利用征收部门对其采取定额加发票的收收管理方式,并且还趁着财务管理混乱、发票存根联和纳税资料遗失,令检查人员无法检查取证的情况,少申报营业收入,少缴税费。碰巧该广告部是通过“四会市东城区天虹广告部”专门账户进行业务结算,因此,检查人员通过检查其业务结算账户的往来资金,从而查出该广告部少报收入少缴税费。

  该广告部因遗失了发票存根联和纳税资料,在无法进行下一步检查的情况下,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检查了该广告部银行账户的业务资金往来情况,核实其经营收入和应补缴税款。检查方法主要采用了核对法和分析法。最后,该公司收到了应有的处理和处罚。

  四、采取协查方法,对受票方的受票情况、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
  通过协查的方法,检查广发发布者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合同或者拆分合同少报收入的情形。在这项检查中,资金流向的检查是一种很有效的检查方法,特别是资金回流的检查。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受票方要求广告公司虚开发票,会打一笔钱给广告公司,广告公司扣下手续费后,然后把资金直接回流给受票方或者经过中间人、或者经办人回流给受票方。

  五、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
  一是检查合同、协议、收入明细账等,确认分期收款业务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及时结转收入。

  二是检查有无长期挂往来账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长期挂往来账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是一种很低层次的偷税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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