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计算公式为: 由于其税率是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设计的,在计算每月的预缴税额时,需要将当月累计所得额换算成全年所得额,据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再换算出当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例2-1 从2011年9月1日开始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明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例2-2 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对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最常见的,就是投资者个人的消费支出常列支在企业的账薄上,比如购买私人商业保险、家庭性支出,或者以投资者个人或家庭成员的名义购买汽车、房产等,这些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以企业资金为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的财产性支出,均应并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判定标准 第二种:如果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这种情况,其实质是从出包出租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第三种: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将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这种情况,承包、承租方与出包出租方已无任何实质性的关联,其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3、纳税期限 4、税率 5、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文明确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2011年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规定执行 例3-1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承包、承租经营不足十二个月的情况,比如,从9月份开始承包经营,这种情况,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要以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35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例3-2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修改后的税法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例3-3 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承包承租合同的签订内容,按照上述经常出现的三种分配方式,仔细划分是否属于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例如第一种的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税和第二种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可仔细对比两税目的税率表,可做合理的纳税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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