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解析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奎 赵淑娇 人气: 时间:2011-08-31
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对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出修改,并已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作为配套文件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也同时执行。笔者以修改后的法律和条例结合实际工作,对常见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三个税目的相关规定,进行简单的归纳总结和纳税解析。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定义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判定标准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即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主除外)。

  3、纳税、代扣代缴期限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税率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5、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1-1
  某经理为中国公民,2011年9月30日应发放的工资薪金收入4600元,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共计400元,计算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该经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4600-3500-400)×3%=21(元)

  例1-2
  某外籍公民,2011年9月30日应发放的工资薪金收入4600元,计算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该外籍公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1300=4800元,超过了收入额,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明确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1、定义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②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④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2、纳税期限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税率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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