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生产企业费用支出的真实性检查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10
摘要: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A公司由中、港三家公司于2004年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范围:生产小容量注射剂、洗剂、软膏剂、原料药、中药前处理及提取,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   二、案头分析:   A公司2005年度申报应税销售收入1900...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A公司由中、港三家公司于2004年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范围:生产小容量注射剂、洗剂、软膏剂、原料药、中药前处理及提取,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

  二、案头分析:

  A公司2005年度申报应税销售收入1900.3万元,应纳增值税132.3万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6.96%,纳税调整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7.1万元,可结转下一年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为18.7元;2006年度申报应税销售收入1749.6万元,应纳增值税156.4万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8.94%,纳税调整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准予弥补的亏损后,可结转下一年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为16.9万元。

  针对A公司2006年增值税税收负担率比2005年高出近两个百分点、上升28.45%以及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7.1万元和1.8万元的事实,我们确定了两个检查重点:一是检查增值税税负上升的原因,防止虚开行为的发生;二是检查各项费用提取、列支的情况,防止多列支出,故意延迟获利年度的实现。

  三、检查情况:

  通过检查A公司有关帐簿、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发现:A公司2004年10月投产,生产出来的药品只有一年半的保质期,A公司在2006年12月集中报废了一批超过保质期的药品,转出进项税额33.0万元,剔除此项因素,2006年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7.05%,与2005年基本相当。第一个疑点被排除,但检查人员并未泄气,围绕第二个检查重点又展开了检查,发现:

  A公司2005年4月110号记帐凭证记载,支付运输费用100000元,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为上海的一家运输公司开具,未提取进项税额7000元,但事隔两个月,2005年6月35号记帐凭证记载,将2005年4月110号记帐凭证入帐的运输费用100000元补提取进项税额,并在当月申报抵扣增值税7000元。A公司取得真实有效的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为什么不在当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而在事隔两个月后申报抵扣,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当即询问会计,会计解释为办税人员税收业务不精、责任心不强,当时忘记计提进项税额。这一解释合理,但检查到2005年11月163号记帐凭证时,凭证记载A公司支付运输费用补税8236.90元,并在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8236.90元。此时的会计解释为有5份运输发票自认为有问题,另外两份发票分别在当年5月85号、86号记帐凭证中,分别支付运输费用9900.00元和7700.00元,分别提取进项税额693.00和543.90元,并在当月申报抵扣增值税1236.90元。

  检查人员将所附5份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与其它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相比较,没有发现任何疑点,要求A公司作出合理解释。毕竟作贼心虚,A公司会计经过检查人员的政策攻心,交待:取得的上述5份运输发票在2005年10月经开票方税务机关来函证实为虚开,实际上未发生运输业务,而是为了解决药品销售环节支付回扣等,以向开票方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虚开5份运输发票入帐(当地税务机关当年鉴于在所得税纳税年度中间,对所得税未作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9433.10元,弥补当年亏损。

  四、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A公司上述行为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A公司上述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

  五、稽查建议:

  医药行业竟争激烈,企业为了生存,往往采取一些非常规手段,产生的支出无法在会计帐簿中列支,一些企业就采取虚开发票入帐,检查时要注意大笔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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