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手续费与佣金的异同 (2)回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暗扣是指在由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的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属于贿赂支出,不得税前列支;明扣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属于商业贿赂性质的“回扣”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即使在账内支付“回扣”,只要不属于合法、正当的商业行为,不得税前扣除。所以,纳税人不得将回扣混同于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3)业务提成 (4)返利 返利商业性质应该界定为供货方在价格上给予对方的折让,是一种促销激励手段,其本身不属于劳务报酬性质,与手续费或佣金不能等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中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实务中,在一般情况下,返利的一方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支付方作冲销营业收入处理。 (5)进场费 (6)代理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纳税申报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 上述企业若产生税会差异,应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的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 第3列“调增金额”、 第4列“调减金额”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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