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政策总结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3-03-07
摘要: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法遵从度,促使纳税人全面了解税收政策,确保政策高效准确实施,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每年确定一批重点审核及评估项目,即高风险涉税项目,如您存在下述项目的支出,请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避免因政策...

      C:手续费与佣金的异同
      手续费与佣金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服务性收入;手续费与佣金的不同之处在于佣金的价值体现在中间人帮助交易双方获得了交易的商业机会,而手续费在价值更多地体现在为委托人提供了具体的服务功能,正因为手续费和佣金难于截然划分,财税[2009]29号文中将两者合并在一起加以税务管理,而没有采取以往税收政策中对两者分别规定不同税前扣除标准的做法,这样更加便于征收管理,也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

     (2)回扣
      销售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引自《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暗扣是指在由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的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属于贿赂支出,不得税前列支;明扣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属于商业贿赂性质的“回扣”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即使在账内支付“回扣”,只要不属于合法、正当的商业行为,不得税前扣除。所以,纳税人不得将回扣混同于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3)业务提成
      本单位的员工(例如业务员)根据达成的业务量获得的业务提成属于当事人(包括手续费及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发生的费用,而手续费及佣金则是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费用,应注意二者的主体身份不同。

     (4)返利
      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返利商业性质应该界定为供货方在价格上给予对方的折让,是一种促销激励手段,其本身不属于劳务报酬性质,与手续费或佣金不能等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中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实务中,在一般情况下,返利的一方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支付方作冲销营业收入处理。

     (5)进场费
      进场费,是商业企业凭借其渠道优势而向供应商收取的一次性的“入门”费用,与销售对方商品数量和金额无一一对应关系,与此间可能提供的某些服务的价值更无对应关系。国税发[2004]136号文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只要收取进场费等费用的一方提供服务业发票,支付方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财税[2009]29号文强调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变通为进场费等费用处理,同样是意在防范企业将存在税前扣除限额的项目混为据实扣除的项目。

     (6)代理人
      在实务当中是否构成代理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的填报
       A:银行应将当年会计核算的“手续费和佣金”分别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第11行“银行手续费支出及佣金支出”行次。
       B:保险企业应将当年会计核算的“手续费和佣金”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第26行“(6)手续费支出及佣金支出”行次。
       C:证券企业应将当年会计核算的“手续费和佣金”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第32行“证券手续费支出”行次。
       D:其他企业应将当年会计核算的“手续费和佣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相关成本项目或第26行“1.销售(营业)费用”行次。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

      上述企业若产生税会差异,应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的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 第3列“调增金额”、 第4列“调减金额”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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