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21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青岛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21日

青岛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积极推进税制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分级实施。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按照国家营改增政策要求,市和区市两级同步组织实施,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把握改革政策,确保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范围与时间。在全市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开展试点,2013年8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根据中央统一部署,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和计税方式。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先行试点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今后其他试点行业的适用税率和计税方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执行。

  2.计税依据。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3.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市和区市两级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分别归属市和区市,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和区市两级分别负担。试点纳税人在8月1日前缴纳营业税过程中形成的欠税、呆账、多缴、缓缴等税款,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清理或退还。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4.研究制定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试点期间对因新旧税制转换导致税负增加较多的试点纳税人,参照山东省和全国新试点地区的政策制定情况研究制定我市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准备阶段(2013年6月30日以前)。成立营改增试点工作机构,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开展调查研究和分析测算;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措施;组织政策培训和信息宣传;发布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公告,确认移交试点纳税人信息,核定测算发票种类及用量;实施相关软硬件升级改造,完成税控系统运行环境准备,进行系统测试;开展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组织签订税库银企扣款协议;加强对区市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等。

  (二)模拟运行阶段(2013年7月1日-7月31日)。组织防伪税控设备发放、发行与安装;发票发售;开展试点纳税人操作培训;进行新系统的安装与测试;实施税收征管、防伪税控、货运发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等系统联调,模拟各类业务流程,开展系统压力测试等;搞好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政策衔接。

  (三)正式实施阶段(2013年8月1日以后)。2013年8月1日正式启动试点,保证试点纳税人开具各类发票;增设办税通道和咨询辅导窗口,自9月份开展税控报税和纳税申报;做好改征增值税的缴库、划解及核算等工作;加强发票管理,组织应征税款清缴,制定税收征管风险防控措施,联合公安部门开展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和骗取服务出口退税专项行动;跟踪评估试点效应,加强舆情监控,搭建试点运行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月度动态分析评估等工作制度;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做好试点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及免抵退税等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征管软件及配套措施;密切关注国家营改增改革动向,研究制订应对预案;做好改革试点情况总结、宣传报道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营改增试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各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营改增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财政部门协作、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青岛市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全市试点工作。各区、市也要成立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抽调精干力量集中办公。各区、市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政策,突出工作重点,确保营改增试点的顺利实施。

  (二)搞好协调配合。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市和区市两级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情况介绍,落实部门责任,解决困难问题,加快试点工作进度。财政、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营改增试点工作。各区、市在试点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确保工作质量。各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措施,健全制度,明确要求,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质量。财政、税务等部门工作人员要遵守纪律,严格政策,强化服务,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广大试点纳税人要主动支持改革,积极参加培训,研究税制变化,改进经营管理,配合做好核实认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工作。严肃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骗取税款、套取补助资金或拒绝、阻挠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为改革试点营造良好氛围。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