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国税地字[88]15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黑税四字[1989]6号 1989-01-11 一、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近郊区,不设街委建制的不征。具体征税范围的划定由行署、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在本省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下列土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四、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育、聋、哑、残人员数达到占生产人员总数35%的福利工厂用地。 2.集体和个人办的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五、纳税人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和测定土地面积证明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纳税,待取得土地面积证明后重新调整纳税金额,已纳税金不退不补。 六、工矿区是指未建立区、镇、建制的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区企业所在地。已经设立区、镇、建制的林矿区不属于工矿区征税范围。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