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二、确定动物骨粒产品属于农产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依据 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动物类中,列举了“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将动物骨进行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形成的骨粒产品,仍保持了原动物骨的物理性质,其加工过程属于简单物理加工,应适用农产品13%的增值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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