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的会计与所得税纳税处理

来源:财务与会计 作者:单翔 高允斌 人气: 时间:2014-01-02
摘要:企业重组的会计与所得税纳税处理 基于耀华玻璃重组案例的分析 企业重组以调整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

(二)本案例中重组各方适用税收政策情况的分析
按上述特殊税务处理必须同时具备的五个条件,本重组案例中涉及的耀华集团、凤凰集团、耀华玻璃、凤凰置业等重组主体,其重组目的显然是以市场资源合理配置为目标的,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至于重组活动是否满足其他四项条件,则需要作具体的对照分析。
1.分步重组时每一步骤中重组各方适用税收政策情况的分析。
(1)第一步:以耀华玻璃为主体,将耀华玻璃截至2008年9月30日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与凤凰集团100%控股的凤凰置业进行整体资产置换。
从凤凰集团的角度上看,其收购了耀华玻璃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符合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75%的条件;同时,凤凰集团支付的对价为其持有的凤凰股份的100%股权,属于财税[2009]59号文第二条及4号公告第六条所规定的股份支付,这看似满足了特殊税务处理的两个关键条件,但双方置换的上述资产公允价值存在巨大差额,遂由耀华玻璃非公开发行股票183320634股(占耀华玻璃总股本的13%)、公允价值92760.24万元作为支付对价支付给凤凰集团。站在凤凰集团的角度上看,岂非又“收购”了耀华玻璃13%的股份?如是,其收购的股权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不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那么,能否将第一步重组中收购耀华全部资产的项目分解出来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将“收购”股权项目进行一般税务处理呢?答案是否定的。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所有重组事项必须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从耀华玻璃的角度上看。其收购了凤凰置业的100%股权,超过了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支付对价系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定向增发的股票,这部分属于股权支付;另一部分是其置出的全部玻璃资产,这部分显然不属于股权支付,按公允价值计算,股权支付的比例为:92760.24(/92760.24+35354.82)=72.4%。该比例低于特殊税务处理所要求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除此之外,凤凰集团取得耀华玻璃增发股票的锁定期为36个月,耀华玻璃取得凤凰置业的股权后也将长期持有,符合保持权益连续性的特殊税务处理条件。但凤凰集团取得耀华玻璃置出的玻璃资产后,随即要再置换给耀华集团,未能做到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第一步重组活动难以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2)第二步:凤凰集团再将玻璃资产换出,置换耀华集团所持耀华玻璃47.49%的股份,支付对价为玻璃资产加上3000万元现金。
从凤凰集团的角度上看,其收购了耀华集团所持耀华玻璃47.49%的股权,该收购比例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同时,其支付对价为玻璃资产外加3000万元现金,不属于股权支付。所以,该项交易不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

从耀华集团的角度上看,其收购了凤凰集团所拥有的玻璃资产外加3000万元现金,这部分资产未能达到凤凰集团总资产的75%。其支付对价为所持耀华玻璃47.49%的股份,虽然属于以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形式,但财税[2009]59号文第二条要求的“股权支付”形式之一必须是“控股企业的股权”。在税收征管实践中,这里的控股企业通常被认为是占股51%以上的子公司。显然,站在耀华集团的角度上看该项交易也不能被认可适用特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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