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设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23
摘要: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不包括销售机动车、二手车、出口业务、医保定点药店、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向付款方收取款项时使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设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2014-5-23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发票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部分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8月1日起第一条第二款废止。

  为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要求,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现决定增设两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设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种类

  1.《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

  为一联式,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印色为棕色。发票规格210mm×139.7mm,发票代码11200XX20110(XX代表印制年份,下同)。

  2.《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

  为一联式,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印色为棕色。发票规格为76mm×139.7mm,100份为一卷,发票代码11200XX10110。

  二、增设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适用范围

  本次增设的上述通用机打发票,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

  1.纳税记录良好;

  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

  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

  4.可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不包括销售机动车、二手车、出口业务、医保定点药店、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向付款方收取款项时使用。

  三、增设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防伪措施

  发票名称下方横线使用微缩字母组合而成,在10倍放大镜下可清晰看到字母组合;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有“SW”字样水印图案线,“SW”水印图案呈有规律分布;发票印制防伪团花,使用“天津国税发票解锁片”可看到“津”、“税”、“J”、“S”字样。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新设普通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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