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它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等特点。印花税虽税负轻,但由于人们对印花税的纳税人、纳税时间、计税依据等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实践中常常有纳税人违反相关规定,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印花税,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误区一:合同一方贴足印花即完税。 税务人员对处罚决定进行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也就是说,对合同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纳税义务,均应按照合同金额贴足印花。 误区二:不确定金额的合同无需贴花。 这种做法显然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这些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如案例中约定合同金额按实际结算确定的工程承包合同,还有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按实现利润分成比例收取,或者财产租赁合同中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等等,都应在签订时先按照定额5元贴花,待结算后再按实际金额补贴印花税。 误区三:多缴的印花税可办退税。 然而,工作人员却告诉赵小姐,印花税票是不能办得退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额有所增加,则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即已贴印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误区四:合同没有按期履行不用贴花。 显然,财务人员的做法是违反相关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故合同签订时就应当贴花,履行完税手续,无论合同是否按期履行,都一律应当按照规定贴花。 为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应熟悉印花税的相关规定,避免因认识误区导致的涉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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