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24
摘要:审核确认是指对已审批或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解读稿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各市地税局意见的基础上,对《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50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权限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3年第10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予以公告。现将《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全区地税系统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50号)文件(以下简称150号文)以来,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完善。因此,为了解决各级地税机关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要求,我们对150号文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二、明确了审批类、事先备案类和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

  150号文只列举了14项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对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没有列举。《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审批类、事先备案类和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共有1项审批类、22项事先备案类和12项事后备案类,以便于基层地税机关更好地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对各类税收优惠项目明确了政策依据、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等,为纳税人在办理税收优惠时提供了具体指引。此外,《管理办法》还设置了兜底性规定,以防止遗漏或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税收优惠管理调整变动项目是:新增加的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有: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减免所得额优惠、动漫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免税收入优惠、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收入优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所得额优惠、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额优惠、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转制科研机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居民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以及24项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等税收优惠项目。

  三、明确了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照事先备案管理

  对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明确按照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进行管理。

  四、明确了各类税收优惠办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增加明确事后备案办理规定

  为保证税收优惠管理的连续性,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将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的备案要求与事先备案类优惠做了明确规定。

  (二)明确备案机关

  为加强税收优惠的管理力度,提高办理效率,进一步明确了税收优惠备案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三)明确审批(备案)时间

  《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了审批(备案)时间要求,凡有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备案或有规定申请期限,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税收优惠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四)明确纳税人申请优惠项目需报送的资料

  《管理办法》分别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审批类、事先备案类、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及年度办理税收优惠审核确认时,必须报送的有关资料。

  列入审批类优惠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企业所得税审批类税收优惠申请表》(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及附报材料表》(附件2)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资料报送清单》(附件3)。

  列入事先备案类和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提供《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申请表》(附件4);《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及附报材料表》(附件2)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资料报送清单》(附件3)。

  纳税人在办理税收优惠审核确认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审核确认申请表》(附件5);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如涉及税收优惠产品收入比例要求的需提供《企业收入项目明细表》(附件6-1),如涉及减免所得额项目的,需提供《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表》(附件6-2);《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及附报材料表》(附件2)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资料报送清单》(附件3)。

  (五)调整审核确认权限及对备案类优惠修改为即时办结

  将150号文规定的三级审核确认权限改为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审核确认。明确规定事先备案及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如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即时出具税收优惠备案决定书,准予备案,以减少审核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备案的事后审查。办法明确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备案资料的真实性、逻辑性进行事后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主管地税机关服务窗口。事后审查的重点在于对申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必要时,可派员对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出具核查意见书。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取消其税收优惠备案。对经审查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收优惠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明确税收优惠的具体管理要求

  1.明确了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条件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应当取得资质认定证明材料后,方可向地税机关提出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

  2.明确了已经办理审批和事先备案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应于每年终了后至次年的4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审核确认材料,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同时还明确了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审批(事先备案)类优惠项目,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一次性审批(备案),以后每年度办理审核确认即可。

  3.明确了税收优惠的审批及审核确认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主管地税机关在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和指派人员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税收优惠金额较小的,由税政、征管部门集体研究,并报经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才能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对涉及税收优惠金额较大,或者情况复杂的,须经主管地税机关减免税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

  4.明确了享受优惠项目的纳税人若发生变更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加强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事后监督管理。

  5.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税收优惠金额较大的,应向所在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备有关审核确认文书,便于上级地税机关及时掌握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情况。

  6.明确了各市地方税务局应每年对主管地税机关报备的审核确认资料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20%。抽查中发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主管地税机关予以纠正。

  7.明确了主管地税机关在日常征管和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应当及时取消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并依法追缴相应税款。

  8.明确了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税收优惠审批、备案和审核确认情况录入“减免税管理系统”,并通过系统来掌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同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优惠台账管理,设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台账》(附件14)和《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季报台账》(附件15)。

  9.关于《管理办法》执行时间和衔接问题

  《管理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对2014年11月1日以后企业提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审批类、事先备案类、事后备案类、审核确认类)申请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2014年11月1日以前企业提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审批类、事先备案类、事后备案类、审核确认类)申请均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50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权限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3年第10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